平安养老险福建分公司解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解读(上)

时间:2023-11-28 14:48 来源:

10月24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正式公布。自2016年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条例》在经过长时间讨论和修改后最终定稿,并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实现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中的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提供了更详细的法律依据和顶层设计支撑。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欺凌、个人信息泄露、信息内容治理、权利遭到侵害等问题,《条例》都积极地做出了回应,把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了制度层面,具有比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能够更好地引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出台背景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已经实施了两年多的时间,在实施过程中有些条文面临着理解和适用问题,需要从下位法角度,也就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对其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这样能够让《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规定进一步落地、落实,更好地被相关部门执行。

未成年人作为网络原住民,受到网络影响日渐深远、日益广泛。据统计,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普及率达到95%以上。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交友以及三观的形成,很多时候已经跟网络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但是,在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当中出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例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等。在这个背景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引导他们健康合理上网,成为社会各方非常关心的问题。

当今数字时代,在网络空间当中,如何实现未成年人发展权和受保护权的平衡,需要更多的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来支撑。发展权是指从未来的发展来看,未成年人需要具备一些网络素养和数字技能。受保护权是指网络空间当中有各种各样的风险,社会有义务做好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条例》对这两个核心议题做了非常好的回应,一方面注重发展权益,另外一方面注重未成人的网络安全。

 明确各方职责‍

加强网络素养促进

《条例》明确,一是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二是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基础上,明确国务院教育部门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提供公益性上网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以及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应当具有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等要求。

坚持立法协同

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规定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此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增设了网络保护专章,国家网信办、国家新闻出版署、文旅局等部门,也发布过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把已经发布的制度,以及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了制度层面,更好地引领未成年人的网络的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比较丰富,但是在具体问题上并未规定得特别细致。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专章规定,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要用显著方式作出提示。在此基础上,对于什么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条例》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引导或者诱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还有极端情绪、不良嗜好等,都属于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同时,《条例》更全面、积极地回应了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从以往的实际案例中能发现存在种种现实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问题,例如有些孩子因为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成为隔空猥亵等性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不小心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从而被不法分子利用。还有些孩子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了错误的价值观,以及广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等。针对这些重点的现实问题,《条例》都进行了很好的回应,对未成年人成长方面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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